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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访问就业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被认定为因企事业单位的歇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工作时,可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
相关详情请参考以下内容:
□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通过变更用人单位就业时的程序
○ 申请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
- 外籍劳工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无法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维持正常劳动关系的,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雇佣中心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及第3项、《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0条第1项及《非因外籍劳工原因变更企事业单位的事由》(雇佣劳动部告示第2021-30号,2021.4.1. 发令、施行)]
1. 雇佣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拒绝续签的;
2. 有合理理由认为因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停业、歇业等原因而导致外籍劳工无法继续工作的;
3. 有合理理由认为因雇佣人违反劳动条件或给予不公平待遇等原因而导致外籍劳工无法继续工作的;
4. 有合理理由认为外籍劳工因伤害等原因而难以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但可能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工作的。
○ 工作单位的变更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 已完成外国人登录的外籍劳工在变更企事业单位或从事工作的,应自变更工作单位之日起15天内向管辖其停留地的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以下称“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以下称“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者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以下称“办事处处长”)申报变更其所属工作单位的事实(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事实)(《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4号)
○ 限制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
- 外籍劳工欲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其变更次数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不得超过3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4项)
- 对于因就业活动期限(3年)届满而出境前由雇佣人请求再雇佣许可而延长就业活动期限的外籍劳工,在其所延长的期间内,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4项)
※ 但有合理理由认为因停业、歇业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外籍劳工的事由无法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即因上述原因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则不受变更次数的限制(《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第2号及第4项)。
○ 停留地变更申报
- 外籍劳工的停留地(居留地)随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而变更的,相关外籍劳工应自迁入新停留地之日起15天内向所在地管辖市·郡·区(自治区除外)或邑·面·洞长官或新停留地辖区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进行迁入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项)。
○ 其他程序
- 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在下列方面适用与韩国境外外籍劳工的第一次就业程序相同的内容:① 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登记;② 签订劳动合同;③ 开始劳动
其他关于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通过变更企事业单位就业时的程序 的详情,请点击下面的链接《外籍劳工的雇佣·就业》查看“外籍劳工的雇佣·就业概要”-“外籍劳工的就业程序”-“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就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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