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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的方法如下:
拟超过停留期限继续停留的外国人,应在停留期到期之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签证延期许可,并在停留期满之前,应向管辖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所长、管辖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事处处长提交停留期延长许可申请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仅限已进行外国人登录者)以及各停留资格分别要提交的附件材料。
□ 签证延期的基本原则
○ 签证延期许可
- 拟超过停留期限继续停留的外国人,应在停留期到期之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签证延期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
○ 申请签证延期的义务人
- 签证延期应由本人申请。但年龄不满17岁的申请人不亲自办理签证延期手续时,应由其父母、实际抚养人、兄弟姐妹、身份保证人、其他同住人代为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4号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89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条)。
○ 签证延期上限
- 签证期限在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范围内可以延长(《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7条第1项)。
- 原则上访问就业(H-2)签证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延续3年,但雇主推荐等符合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条件者,可在5年范围内延长停留期限。凭着访问就业(H-2)签证与外国留学生一起入境的父母或配偶只能在其留学生停留期限内停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7条第2项、第3项 )
※ 各停留资格分别被赋予一次的停留期限的上限,可在《出入境施行规则》附表1中查看。
□ 签证延期许可的流程
○ 申请时提交材料
- 若要申请办理签证延期,应在停留期满前向厅长、事务所所长或办事处处长官提交停留期延长许可申请书与护照、停留地证明文件及各停留资格分别要提交的附件材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2项第5号、附表5之2及格式)。
- 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可以通过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确认应提交附件材料的信息时,则以对此进行确认的方式替代提交材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6条第3项)。
※ 在提交获得签证延期许可所需材料时,不得提交写有虚假事实的��请书或被伪造、变造的证件、也不得劝诱、斡旋这种行为。被发现有此行为的外国人将被强制驱逐出境或者处以4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26条及第46条第1项第10之2号与第94条第17之2号)
※ 关于签证延期许可的详情,请参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33条、第34条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42号、第43号。
○ 签证延期手续费
- 签证延期手续费为6万韩元(持有结婚移民(F-6)签证者则为3万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2条第6号)。
- 因下列事由之一申请签证延期的,无需缴纳申请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2条第3项):
· 已进行外国人登录且结束其停留资格的活动后,以国内旅游等目的暂时停留的;
· 无出境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因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无法出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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