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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若已加入雇用保险、拥有着领取失业补贴的资格,则可以领取失业补贴。
◇ 雇用保险投保对象个体户
☞ 作为未雇用劳工或雇员不到50人劳工的业主,已具备根据《征收雇用保险与劳动伤害险等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6条之5规定的条件的个体户,在获得勤劳福祉工团的认可后,可将自己视为根据《征收雇用保险与劳动伤害险等保险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工,投保雇用保险(《征收雇用保险与劳动伤害险等保险费的相关法律》第49条之2第1项)。
◇ 个体户的失业补贴
☞ 个体户投保人的失业补贴也分为求职补贴和就业促进津贴,而不属于求职补贴期限延长和提早再就业津贴的受惠对象(《雇佣保险法》第69条之2但书)。
◇ 求职补贴的领取条件
☞ 个体户投保人如果想要领取求职补贴,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雇用保险法》第69条之3):
· 在歇业日前24个月期间中,个体户投保人的投保单位时间超过1年以上;
· 尽管具备劳动就业的意向和能力,但仍未能就业;
· 歇业原因不在领取资格限制事由之列;
· 积极致力于再就业。
◇ 个体户投保单位期间的计算
☞ 个体户投保人的单位投保期,应以与该领取资格有关的歇业当时适用保险的事业的投保期间中实际缴纳雇用保险保费的期间为准(《雇用保险法》第41条第1项但书及第50条第3项但书)。
☞ 个体户投保人存在之前被雇用后丧失投保资格的事实,且自丧失之日起3年内,作为个体户重新获得投保资格的,则按照以下内容计算投保期(《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4项第2号)。
·之前适用保险的事业的投保期不计入投保单位期间,但本人愿意将之前适用保险的事业的投保期计算在内时,加以计算。
√ 但,若有因丧失之前适用保险的事业的投保资格,而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则将之前适用保险的事业的投保期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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