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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雇佣·就业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就业┃1. 根据不同停留资格的就业活动及限制 www.easylaw.go.kr



Q. 在大韩民国,允许就业活动的 外国人停留资格有哪些?



包括短期就业(C-4)、教授(E-1)、 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季节劳动(E-8)、非专门就业(E-9)、船员就业(E-10)、观光就业(H-1)、 访问就业(H-2)、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结婚移民(F-6)等。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附表1及附表1之2



Q. 持允许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可以选择任何行业就业吗?



不可以。只能在各停留资格允许的就业活动范围内就业。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



例如,持有在外同胞(F-4)停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允许从事下列就业活动: 单纯劳务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就业于彩票发行业、抽签业等的投机行为营业场所/从事娱乐酒店的娱乐从业者/就业于住宿业、练歌房业等) 其他为保障公共利益或韩国就业秩序,认为有必要限制就业的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项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7条之2第2项



Q. 未持有允许就业活动停留资格的外国人 就业会怎么样? 将处以 不超过3年的徒刑  或 不超过3千万韩元的罚款。 ※ 雇佣此类外国人或以此雇佣为业中介、推荐的人同样处以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不超过3千万韩元的罚款。 《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8号、第9号及第10号



想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              可以在易于查找的生活法令信息, 《外国人劳动者雇佣、就业》 内容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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